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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公共用域而言,于1958年实行了“公共用水域水质保护 法”,以它为基础还规定了指定水域及其水质标喉。这些标准是 限制向该指定水域排放的水质的,而不是公共用水域的水质 标准。它是以化学需氧量(cod)、悬浮物(ss)等与有机污 染有关的项目作为重点,必要时也加入了氰、酚等有害物质。因 为项目和容许浓度取决于污水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水域的状况等条 件,所以水域不同,其标推也不同。
水质化验